编号:2025第1378号
根据(2024)鄂0104执4763号之二,(2024)鄂0104执4763号,廖萍萍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8)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0012617号 |
孔欢,朱智君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11015003GB00018F00040028 |
洪山区白沙四路50号紫云府二期3栋2单元10层4号 |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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