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留言板:关于金地格林东郡沿雄庄路、纺织路,小区红线外人行道路上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问题,请相关部门正面回答 1:根据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请安装此电动自行车充电桩部门出示相关单位的安装批文,如没有请拆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二十六条 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履行以下维护和管理责任,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一)对损坏的无障碍设施和标识进行维修或者替换; (二)对需改造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 (三)纠正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 (四)进行其他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因此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的安装,导致人行道捅挤,盲道侵占,请依法处理。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向市民热线·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1.关于您反映电动车充电桩问题。我区关东街工作人员立刻展开了调查,经查,我街参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换)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在辖区试点建设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宣传示范站点,宣传消防安全和交通出行安全,同时探索在小区外围建设带有防漏电、防火、防水、带摄像头防盗、不占用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公益性质智能充电设施,方便片区居民电动自行车充电。按照新修订的《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宣传示范站点属于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2024年9月格林东郡小区业委会组织第一次业主大会,表决禁止电动车进入小区,之后,周边乱停乱放电动自行车激增,造成道路拥堵加剧和群众信访投诉。2025年1月,关东街综合执法中心会同区交通大队、格林东郡社区居委会对小区业委会、物业公司、业委会签约的充电桩企业,就应停放在小区红线内的大量电动车乱停放造成交通拥堵、占用盲道、存在消防隐患等事项进行约谈。要求提供允许表决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市政道路上的法律依据,并责令进行对停放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建议在小区内部划定停放区域,不要超出公共市政资源承受能力。关东街工作人员2025年3月5日通过电话027-87537877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 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经办单位:关东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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