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1187号
根据(2023)鄂0102执恢5175号之四,黄九陵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9)武汉市江岸不动产证明第0022119号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2001007GB00013F00010010 |
江岸区花桥街花桥小区7号4栋7层4室 |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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