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1188号
根据(2025)鄂0112执1506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1)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05812号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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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湖区三店农场四大队(九支沟西、通航路南)恒大帝景 |
依据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鄂0112执1506号,执行裁定书(2025)鄂0112执1506号,解除解除恒大帝景30栋/单元1-2层(31)、(32)商号的抵押,因无法回收《不动产登记证明》特发此公告。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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