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声明号2025第1934号

武汉通作者:武汉通日期:2025-3-24点击:114

  叶茂因保管不善,将青山区112街63门2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青国用(改2002)第16246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青200230752)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叶茂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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