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自规局政策咨询
便民作者:武汉通日期:5月前点击:4
留言板:我公司拍得一块建设用地,登记在我公司名下。开发过程中,我公司股东发生变更,请问是否属于转让土地,是否需要向土地主管部门报批?
官方回复:尊敬的詹先生: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工作人员于2025年1月20日17时10分向您致电核实情况,您接听了电话。经了解,您主要咨询咨询土地转让有关政策问题。经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文)的规定,“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如确实发生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则需要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2025年1月20日17时10分,工作人员向您致电介绍了土地转让相关政策。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希望您一如既往支持和监督我们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官方回复:尊敬的詹先生: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工作人员于2025年1月20日17时10分向您致电核实情况,您接听了电话。经了解,您主要咨询咨询土地转让有关政策问题。经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文)的规定,“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如确实发生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则需要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2025年1月20日17时10分,工作人员向您致电介绍了土地转让相关政策。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希望您一如既往支持和监督我们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