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留言板:本人车牌号L5F91于2024年9月13日在武汉市硚口区建行崇仁路门口停车三分钟就被贴了条,我是要上厕所实在憋不住了!三分钟就把车开走了!请问一下这个是否该处罚!如果该处罚!我在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工商银行硚口支行门口拍摄了几辆车(鄂A8PIK9)停了五分钟也没人处罚,我觉得存在执法不公正!人有三急,不是急着憋不住了我也不会停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经了解,您反映的车辆于2024年9月13日09时32分,您将车辆停靠在崇仁路路口至义烈巷路口路段(主干道),未将车辆停放在停车泊位内,我队工作人员对您的违停行为发送外呼短信提醒,在09时35分车辆未驶离,我队工作人员对您的车辆违停行为张贴了违停告知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属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您反映的车辆停放处无停车泊位线,属于未按规定停放车辆,我队核实当天违停图片,违停事实清楚,且我队对该车张贴停车行为报告单取证规范,程序合法。我队对每一起违法停车摄像取证告知,均已通过武汉交警智能外呼系统向违停车辆车主预留的有效电话推送短信提醒。短信外呼时提醒违停车辆及时驶离,仅作为交通管理的辅助功能,违停处罚以车辆违停事实及法律条款作为依据,以未收到或延迟收到短信提醒为由并不要作为违法停车行为免于处罚的合理理由。如对处罚有异议,可到违法处理窗口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硚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9月13日17时01分,我队民警通过电话83985205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感谢您对交管工作的支持和理解,祝您生活愉快!【经办单位:硚口区交通大队二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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