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板:本人于2023年9月5日在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现已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经区人社部门告知,因本人2023年9月的工伤保险费用于2023年10月到账,故无法支付本人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公司支付。本人工资每月由公司代扣代缴社保自费部分,对于公司延迟交付并不知情,且社保部门是否对公司延迟交付社保费用起到监督作用?各方原因致使本人无法享有正常工伤待遇,本人已被辞退近半年,公司始终拒绝支付任何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63条的规定追偿。”大学生留汉遇无良公司,现本人经济十分困难,依法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本人工伤待遇,请问武汉市人社局,本人应该如何申请?
官方回复:尊敬的程女士(Agnes):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经电话联系,您自述2023年9月6日在下班路上受伤,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工伤待遇,请相关部门予以解答。青山社保处工作人员了解您的具体情况后,针对您反映的申请工伤待遇有关问题向您详细解释工伤保险相关政策。经查询社保系统,您2021年5月至2024年3月期间系湖北优美墅数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职工,2023年9月5日受到事故伤害,2023年10月20日认定为工伤,2024年2月28日经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级别为十级。关于您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问题。经查询社保系统,您2023年9月受伤当月单位为您缴纳工伤保险的到账时间为2023年10月19日,您受伤时并未在参保期内,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您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应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经了解,您已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且裁决书裁定由用人单位向您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因单位对仲裁结果有异议已向法院提出诉讼。针对上述情况,建议您与用人单位先完成相关法律程序,后续再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与单位处理相关工伤待遇问题。若还有其他关于工伤政策方面的问题,您可通过电话86867726与青山社保处工伤科联系。9月26日10时26分,青山社保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86867726与您联系,解释了相关政策规定。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我局将继续履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祝您生活愉快。【经办单位:青山社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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