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停贴条前不发短信提醒,申诉驳回条款及内容有误

武汉通2024-09-19  246

留言板:武汉从2023 年开始全面推行违停先短信提醒劝离的政策,相关新闻及交管部门自己的新闻中均有报导。本人车辆停在小区门口道路边,该道路非严管路段,且未阻塞道路,2次贴条不发短信提醒直接贴条(详见附图),执法流程违规,12123APP上申诉无效,说我的申诉理由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详见附图),但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无任何一条规定是说可以不贴条可以直接处罚。另外,本人于8月27日的设诉,你们回复“您的车辆未停放在停车场或停车泊内,外呼提醒时间为2024年8月23日7时30分,贴单时间为2024年8月23日7时45分,违停事实客观存在,我队查处依法依规。”可事实是我未收到短信,且12123APP的后台也没有短信提醒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根据以上法律分析,不提醒直接贴罚单是违法的,因为交警贴条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必须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如果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贵单位一是在未向我发送提醒手机短信且12123APP上都未有提醒信息的情况下,直接回复说向我发过短信,涉嫌不实回复。二是12123App上引用无效条款对我的申诉予以否决,涉嫌行政处罚不合法,属于无效处罚,申请撤销处罚。 (上述事实在我附件图片中均可证明)

官方回复:尊敬的阮先生: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问题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大队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经与您联系,您反映前川街小区门口道路边未阻塞道路2次没有收到挪车提醒短信被交警贴罚单有异议和申请交警撤销罚单的问题。经核实您反映的鄂A66***小型机动车2024年7月17日和2024年8月23日在人民街(民安街路口至大南街路口)路段的非机动车道内违停被我队工作人员查处的情况属实,根据《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操作流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交通警察及辅助人员按照流程拍照采集车辆信息,根据机动车登记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短信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令其立即驶离;对于通知10分钟后未驶离的,制作、填写《违法停车告知单》。您的车辆未停放在停车场或停车泊内,外呼提醒时间为2024年7月17日7时34分,贴单时间为2024年7月17日7时48分和2024年8月23日7时30分,贴单时间为2024年8月23日7时45分,违停事实客观存在,我队查处依法依规。推送短信提醒目的,是提醒违停车辆及时驶离,以免妨碍影响交通。以未收或延迟收到到短信提醒为由,并不能作为违法停车行为免予处罚的合法理由和依据。请广大市民依法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将车辆停放至停车场、停泊泊位内,全民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道路通行畅通。您对该违法有异议可向黄陂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9月14日10时18分,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大队与您联系,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感谢您对交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我们将继续履行职责,做好交通管理工作![经办单位: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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