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停被短信告知,立即挪车却被处罚。
交通作者:武汉通日期:11月前点击:30

留言板:从8:10收到停车短信,到立即出门挪车,只经过了2分钟,被告知违停已经上传。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问题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大队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经了解,您反映的车辆鄂AC**7于2024年7月27日08时08分,您将车辆停靠在皮子街路口至仁寿路路口路段,未将车辆停放在停车泊位内,我队工作人员对您的违停行为发送外呼短信提醒,至8时12分未将车辆驶离,我队工作人员对您的车辆违停行为张贴了违停告知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属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您反映的车辆停放处无停车泊位线,属于未按规定停放车辆,我队核实当天违停图片,外呼时间与贴单时间相隔4分钟,违停事实清楚,且我队对该车张贴停车行为报告单取证规范,程序合法。如对处罚有异议,可到违法处理窗口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硚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月29日11时26分,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大队与您联系,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感谢您对交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我们将继续履行职责,做好交通管理工作![经办单位: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大队]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问题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大队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经了解,您反映的车辆鄂AC**7于2024年7月27日08时08分,您将车辆停靠在皮子街路口至仁寿路路口路段,未将车辆停放在停车泊位内,我队工作人员对您的违停行为发送外呼短信提醒,至8时12分未将车辆驶离,我队工作人员对您的车辆违停行为张贴了违停告知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属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您反映的车辆停放处无停车泊位线,属于未按规定停放车辆,我队核实当天违停图片,外呼时间与贴单时间相隔4分钟,违停事实清楚,且我队对该车张贴停车行为报告单取证规范,程序合法。如对处罚有异议,可到违法处理窗口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硚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月29日11时26分,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大队与您联系,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感谢您对交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我们将继续履行职责,做好交通管理工作![经办单位: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