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声明号2024第3694号

武汉通作者:武汉通日期:2024-7-3点击:20

  武汉市洪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因保管不善,将洪山区石牌岭101-122#1幢202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洪国用(2005私)第3967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洪200511142)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武汉市洪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4年6月28日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