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声明号2024第3756号

武汉通作者:武汉通日期:2024-7-3点击:68

  鲍建军因保管不善,将洪山区白沙洲堤后街39幢2单元204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洪国用(2001改)字第14232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洪9904882)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鲍建军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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