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空置房物业费是否可以减免
蔡甸区作者:武汉通日期:2024-6-13点击:80

武汉留言板:房屋交付满2年,一直未入住,请问物业费是否可以减免
官方回复:尊敬的张女士: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您主要咨询空置房物业费是否有减免的问题。经核实,您是世茂龙湾小区8期的业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 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该条例于2018年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未对房屋空置期物业服务费问题进行规定。您房屋于2021年交付使用,此时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政策已进行了调整,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我区住建局物业科已督促物业企业与业主做好解释工作。2024年6月6日,我区住建局物业科通过电话84943415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我区住建局物业科督促物业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提供品质服务,感谢您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继续履行工作职责,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经办单位:蔡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科】
官方回复:尊敬的张女士: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您主要咨询空置房物业费是否有减免的问题。经核实,您是世茂龙湾小区8期的业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 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该条例于2018年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未对房屋空置期物业服务费问题进行规定。您房屋于2021年交付使用,此时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政策已进行了调整,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我区住建局物业科已督促物业企业与业主做好解释工作。2024年6月6日,我区住建局物业科通过电话84943415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我区住建局物业科督促物业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提供品质服务,感谢您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继续履行工作职责,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经办单位:蔡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