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协助法院执行) 公示号2024第2107号
房产作者:武汉通日期:2024-5-31点击:23
编号:2024第2107号
根据(2023)鄂0106执恢2812号之二、(2023)鄂0106执恢2812号,刘秀霞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9)武汉市东开不动产证明第0057007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18013GB00031F00070001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街湖口村金谷明珠园B栋3单元6层02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