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没有约定的物业停车收费

武汉通2024-04-20  86

武汉留言板:蔡甸区中央公馆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协议》协议没有约定物业可以对业主共同停车位实行租赁收费,协议的全文只有1.6元/月/平方的物业管理费。 问题:1、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协议》 是否有效? 2、根据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协议》 全文没有业主授权物业可以利用业主共同停车位实行租赁行为(88元/月/车位),应此收费租赁收费不合理,应当取缔物业单方面的收费行为!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您曾于3月29日投诉当时办理情况:经了解,您主要反映停车收费不合理的问题。经查,该小区落实了明码标价的要求,停车收费服务实行市场自主定价要求,暂未发现价格违法行为,我区市场监管局决定不予立案。现您再次反映该问题,我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您,再次就向您解释沟通,根据《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其管理、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按合同约定执行。”等内容。同时商家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里面也注明了:“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九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1、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160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80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等内容。对停车收费作出了说明。因此每个车位单独收取租赁费合理。检查中未发现商家价格违法行为,我区市场监管局不予立案。2024年4月19日我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69847105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非常感谢您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继续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祝您生活愉快!{经办单位: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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