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的认定和提前退休政策的咨询

武汉通2024-04-10  8

留言板:我是原长航集团武汉轮总的下岗船员,在长航工作了6年后下岗买断。之后自谋生路,一直从事海员工作(轮机员)至今,但是只在私人船舶公司工作,有国家海事局认可的服务簿记录,想问问我这种工作性质的海员(工作环境高温,高噪音)为什么不能认定为特殊工种?为什么必须要国营企业的服务资历才能认定,这和国家的同工同酬的政策相违背吗?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1992年8月4日《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中明确规定驳船船员、拖轮船员须“连续从事本工作15年或累计20年”。您在原国有企业从事船员不足15年,没有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要求的特岗工作年限。另外,您提到在私人船舶公司工作为何不计算特岗年限的问题。在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中,对特岗工作经历明确限定了“国有、集体企业正式职工身份”,所以在非国有企业期间的特岗工作经历不计算特岗年限。3月29日10时48分,我局江岸社保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027-82260069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我局将继续履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祝您生活愉快。【经办单位:市人社局江岸社会保险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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