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区徐东林茂路1号江尚天地办证问题
房产作者:武汉通日期:2024-4-4点击:40

留言板:武昌区徐东林茂路1号江尚天地,业主买房10多年,全部心血买了这套房,不仅没有合法交房手续,还迟迟 10 多年办不了证,小区物业也是一盘散沙,让居民苦不堪言!希望区政府加大力度推进办证事宜!谢谢\uD83D\uDE4F
官方回复:尊敬的何女士: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经核实,“江尚天地”项目由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经了解,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终止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关于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起始时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依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约方,系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武昌区房管局已督促物业公司提高服务意识,及时回应业主问询,依规依约提供物业服务。
官方回复:尊敬的何女士: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经核实,“江尚天地”项目由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经了解,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终止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关于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起始时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依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约方,系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武昌区房管局已督促物业公司提高服务意识,及时回应业主问询,依规依约提供物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