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规局,外籍人办房产证是否还需要工作证明和无房书面承诺?
便民作者:武汉通日期:2024-3-29点击:32
留言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据了解政策《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规定, 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根据该《通知》,若外籍人士符合上述条件,可在武汉购房。
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二、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个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1、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2、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
另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根据以上政策可知,2006年至今,国家对境外个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办理材料一直不同于中国人的办理材料。
请问:1、自2016年5月贵局接管登记办证职责后,境外个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是否还查验这两个材料(1、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2、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
2、是以何种形式审核和收件?是如何查验的?
接电话方便时间(早6点-11点)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所咨询的“……请问:1.自2016年5月贵局接管登记办证职责后,境外个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是否还查验这两个材料(①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②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他住房的书面承诺)?2.是以何种形式审核和收件?如何查验的?”的相关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工作人员向您致电核实情况,您接听了电话。经了解,您咨询的主要问题是:境外个人办理房屋登记时是否要提供在境内工作的证明和无房证明。境外自然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需进行购房资格核查和网签合同备案,上述事项在交易监管部门—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因目前我市房屋限购政策变化,您咨询的两个材料在购房资格核查时,是否需要提供,具体政策请咨询房管部门。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的办理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双方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联办申请书;《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2.经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3.依据申请人实际情况需提交的其他材料。按照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应提供: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不动产登记具体办事指南可以关注“武汉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或登录“武汉不动产登记网”查询。工作人员向您致电介绍了办理情况。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希望您一如既往支持和监督我们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据了解政策《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规定, 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根据该《通知》,若外籍人士符合上述条件,可在武汉购房。
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二、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个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1、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2、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
另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根据以上政策可知,2006年至今,国家对境外个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办理材料一直不同于中国人的办理材料。
请问:1、自2016年5月贵局接管登记办证职责后,境外个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是否还查验这两个材料(1、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2、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
2、是以何种形式审核和收件?是如何查验的?
接电话方便时间(早6点-11点)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所咨询的“……请问:1.自2016年5月贵局接管登记办证职责后,境外个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是否还查验这两个材料(①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②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他住房的书面承诺)?2.是以何种形式审核和收件?如何查验的?”的相关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工作人员向您致电核实情况,您接听了电话。经了解,您咨询的主要问题是:境外个人办理房屋登记时是否要提供在境内工作的证明和无房证明。境外自然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需进行购房资格核查和网签合同备案,上述事项在交易监管部门—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因目前我市房屋限购政策变化,您咨询的两个材料在购房资格核查时,是否需要提供,具体政策请咨询房管部门。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的办理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双方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联办申请书;《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2.经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3.依据申请人实际情况需提交的其他材料。按照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应提供: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不动产登记具体办事指南可以关注“武汉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或登录“武汉不动产登记网”查询。工作人员向您致电介绍了办理情况。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希望您一如既往支持和监督我们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