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1106号
根据(2024)鄂0116执恢144号之一,陈新洲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武房房自字第12-17-Q-02(1-1-503) |
武汉市汉阳区汉江汽配厂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16010023GB00011F00010051 |
黄陂区前川街公安街200号第5层 |
|
黄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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