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协助法院执行) 公示号2024第1107号

武汉通2024-03-24  8

编号:2024第1107号

  根据(2023)鄂0102执恢4291号之二,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鄂(2021)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43605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不动产登记证明 420112413009GB00030F00080134  东西湖区18金湖王府8栋2单元19层4号  依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鄂0102执恢4291号之二解除抵押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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