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1108号
根据(2023)鄂0117执恢275号之一,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江国用(商2013)第00487号 |
刘黎君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3002013GB00003F00080121 |
江汉区江汉区青年路528号葛洲坝国际广场北区8栋2单元16层1室 |
解封并协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178361372P) |
2 |
江2013000318 |
刘黎君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3002013GB00003F00080121 |
江汉区江汉区青年路528号葛洲坝国际广场北区8栋2单元16层1室 |
解封并协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178361372P)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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