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协助法院执行) 公示号2024第1044号
房产作者:武汉通日期:2024-3-20点击:40
编号:2024第1044号
根据(2023)鄂0111执8841号,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7)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45294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4001GB00130F00010009 | 东西湖区常青花园4小区9栋1单元5层2室 | 依据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鄂0111执8841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