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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武汉市房管局答复

房产作者:武汉通日期:2024-3-6点击:46
留言板:在住宅小区物业公示栏公示的是未经业主大会表决的,由业主委员会签名盖章和物业公司私下签订的续聘该物业的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条款和该物业公司进小区后的第一份合同有变化,请问该合同从签订起是否合法有效?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我局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3月5日,我局工作人员分别于10:39、11:23、14:33通过电话85489923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的电话均转由语音助手接听。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和《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综上,一、物业合同到期后,小区业主未召开业主大会做出是否续聘该物业企业的决定,物业企业仍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服务期限变为不定期。二、 续签变更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属于小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召开业主大会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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