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咨询
便民作者:武汉通日期:2024-3-1点击:105

留言板:请问武汉市医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医保有24万元封顶,超过部分100%由个人自己承担的说法吗?不要打电话干扰!!!在本留言板回复即可。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咨询关于职工医保住院的报销政策,现作回复如下:\n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十八条:“对职工、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 构住院、门诊抢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n一个年度内,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n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起付标\n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800元。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外,一个保险年度内2次及以上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减半。\n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86%,个人自付比例14%;\n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89%,个人自付比例11%;\n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92%,个人自付比例8%;\n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92%,个人自付比例8%。\n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是职工个人自付比例的80%。\n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需先负担起付标准费用。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 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4万)。\n费用段在10万元-20万元(含20万)的统筹支付比例为96%。\n大额医疗补助统筹支付比例:费用段在20万元-24万元(含24万)的统筹支付比例为98%,费用 段在24万元以上的(基金最高支付30万)统筹支付比例为98%。\n乙类项目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按统筹支付比例支付。国产置换材料个人自付35%,进口置换材料个人自付50%。\n转市外就医参保人员先自付10%后按我市医保报销比例报销。\n2024年2月26日9点45分,我单位工作人员通过电话:59598572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经办单位:武汉市医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