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武汉市房管局答复
房产作者:武汉通日期:2024-2-3点击:111

留言板:最高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的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个人理解第13条的公示主体,一个是业委会,第13条的第一,二款应该主要是由业委会负责公示,第13条的34款应该主要是物业公司负责公示。经法院判决要求业委会或物业公司公示的,业委会或物业公司拒不公示或虚假不实公示,全体业主如何破局
官方回复:尊敬的胡先生: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关于您咨询的问题,我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1月18日与您电话联系,从政策层面与您进行了详细解释,感谢您对物业行业的关注,祝您生活愉快!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个人理解第13条的公示主体,一个是业委会,第13条的第一,二款应该主要是由业委会负责公示,第13条的34款应该主要是物业公司负责公示。经法院判决要求业委会或物业公司公示的,业委会或物业公司拒不公示或虚假不实公示,全体业主如何破局
官方回复:尊敬的胡先生: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关于您咨询的问题,我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1月18日与您电话联系,从政策层面与您进行了详细解释,感谢您对物业行业的关注,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