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但建设单位未进行书面报告

武汉通2024-01-26  48

武汉留言板: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房屋主管部门;
本小区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但建设单位未书面报告,导致小区无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诉求:请督促建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希望回答督促情况及解决日期,不要答复与诉求无关的内容,谢谢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到,经与您确认,您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关于社区处理业委会成立情况。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根据《武汉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房屋主管部门;业主也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房屋主管部门提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报告。区房屋主管部门收到书面报告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或者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社区暂时未收到建设单位或者相关业主的书面报告。我区沌阳街新华社区于2024年1月23日09时32分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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