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一江璟城开发商不顾业主生命安全,违规建造锅炉房!
青山区作者:武汉通日期:2024-1-7点击:60

武汉留言板:关于招商地产和物业不顾业主生命安全,未经业主同意,私自在负一层车库建造锅炉房,现在反映我的问题和诉求,恳求相关部门严肃调查,为民做主!【投诉项目位置】青山区建设六路一江璟城南区B5栋负一层车库锅炉房【反映问题】1、开发商未在购房合同里列明此项设计和不利因素。开发商和物业均未在显著位置公示此项建设规划,存在隐瞒业主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2、锅炉房在负一层公共区域产生噪音,以及在顶楼排放的气体,业主们能明显闻到异味,存在环境污染问题。【我的诉求】1、要求地产和开发商马上暂停使用该锅炉房,如属违建项目,要求立即拆除。2、要求招商地产和物业公示该锅炉房的规划设计图纸、锅炉安装审批报告以及气体排放是否达标的相关文件。 视频链接:https://vms.msgboard.dawuhanapp.com/video/Iu096BzYuP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收到您反映的问题,青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和相关街道调查处理。青山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联系有关部门了解前期调查处理情况,并于12月26日上午组织相关专家到现场核查,该锅炉房已暂时停用。青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协调行业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等出具调查处理意见。2024年1月2日,青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由各部门针对有关问题逐一回复。区生态环境分局回复:该锅炉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在未取得合法手续前锅炉严禁使用。区房管局回复:根据《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的通知》(武房规〔2021〕5号)的规定,开发企业在销售中应当将相关不利因素进行告知,但根据武汉市市场管理局和武汉市房管局联合制定的《武汉市商品房销售合同》,主条款没有约定不利因素的内容,双方可以在附加条款中自行约定,不属于列入合同中的必要条款,但在销售过程中属于必需公示的要件。经向开发企业了解,开发企业在2019年(第16款)和2021年(第17款)分别通过两个版本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照片附后),据开发企业反馈,除不利因素的公示外,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也有过提示。因2022年以前,销售现场的监管由市房管局管辖,经向市房管局核实,该项目在预售过程中,并无公示内容的违规情况发生。锅炉房泄爆口临近人行通道、设在住宅建筑内等问题,区城建局已转发市城建局,请市城建局督促图审机构和审计单位予以核实处理。目前待反馈意见。下一步,拟报请上级赞同后,召开各部门与业主代表的现场对话会,逐一解答有关问题。2024年1月5日,青山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86666952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经办单位:青山区应急管理局)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收到您反映的问题,青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和相关街道调查处理。青山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联系有关部门了解前期调查处理情况,并于12月26日上午组织相关专家到现场核查,该锅炉房已暂时停用。青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协调行业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等出具调查处理意见。2024年1月2日,青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由各部门针对有关问题逐一回复。区生态环境分局回复:该锅炉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在未取得合法手续前锅炉严禁使用。区房管局回复:根据《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的通知》(武房规〔2021〕5号)的规定,开发企业在销售中应当将相关不利因素进行告知,但根据武汉市市场管理局和武汉市房管局联合制定的《武汉市商品房销售合同》,主条款没有约定不利因素的内容,双方可以在附加条款中自行约定,不属于列入合同中的必要条款,但在销售过程中属于必需公示的要件。经向开发企业了解,开发企业在2019年(第16款)和2021年(第17款)分别通过两个版本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照片附后),据开发企业反馈,除不利因素的公示外,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也有过提示。因2022年以前,销售现场的监管由市房管局管辖,经向市房管局核实,该项目在预售过程中,并无公示内容的违规情况发生。锅炉房泄爆口临近人行通道、设在住宅建筑内等问题,区城建局已转发市城建局,请市城建局督促图审机构和审计单位予以核实处理。目前待反馈意见。下一步,拟报请上级赞同后,召开各部门与业主代表的现场对话会,逐一解答有关问题。2024年1月5日,青山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86666952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经办单位:青山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