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联物业乱收取物业费,不作为

江岸区作者:武汉通日期:2024-1-7点击:51
武汉留言板:1、投诉港联物业公司,乱收汉口城市广场DE区物业费,未参考江岸区周边同等商业体的物业收费标准,自行定价乱收物业费!2、投诉双联公司,业主与2023.6.30日合同到期,依然收取2023.7-9月物业费,乱收费!3、投诉社区、街道,业主于2023.7月书面签名递交(合同到期告知书)希望社区街道转达给物业公司,但社区与街道未做好业主与双联,业主与港联物业公司的沟通桥梁!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了解,您主要反映汉口城市广场商铺物业费的问题。经查,各商铺与双联公司签订的包租协议于2023年6月30日已到期,双联公司提供的现场物业服务到2023年9月30日止。武汉双联创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联公司)于2023年10月1日起退出现场物业及运营管理工作。港联不动产服务(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联公司)作为汉口城市广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备案方,于2023年10月1日起对六期商业体进行现场物业服务工作。港联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和2023年12月21日两次联合汉广社区、社区法务、业主代表进行了四方会议。商铺购房合同中明确说明,商业区的物业费定价按“市场调节”价指导,港联公司实行的物业费收取价格在原基础上下调1元/m2。收取17元每平方的物业费。物业了解周边单独商区的物业费平均在25元平方左右,该商区不是底商不能作为对比。后湖街道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港联物业及社区律师,并搭建沟通平台。前期关于商圈投诉问题,后湖街道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回访业主数次。在12月14日社区图书室及12.21日港联物业办公室开展两次座谈会。根据业主们提出的物业费及其他相关问题,现场物业工作人员也做出相应回复,双方未达成共识,目前还在协商中。 另外社区工作人员咨询律师,律师给出如下相关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基于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的情况,物业公司提供了原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的,可以按照原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业主如果对于物业服务费的数额有异议的,可以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若业主不认可合同约定的,则可以起诉到法院,提出降低物业费的相关证据与依据,由法院审理后予以裁决。后期后湖街道会继续关注此事,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12月28日9时48分,10时50分、11时51分江岸区房管局通过电话82211939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未接听电话。 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江岸区房管局将继续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经办单位: 主办单位:江岸区房管局,协办单位:后湖街道】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