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商品房收房后一直空置,物业费怎么交?
新洲区作者:武汉通日期:2024-1-7点击:87

武汉留言板:购买的商品房收房后一直空置,需要交物业费吗?如果要交,是不是有个比例?因为没有居住,没有给物业公司增加服务量。武汉市有物业管理的新规定否?对这类情形有条款指导!
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 受或者无需接 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该条例于2018年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未对房屋空置期物业服务费问题进行规定。空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也应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交纳。1月2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事务服务中心通过电话86961357向您反馈办理情况。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 受或者无需接 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该条例于2018年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未对房屋空置期物业服务费问题进行规定。空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也应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交纳。1月2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事务服务中心通过电话86961357向您反馈办理情况。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