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农民工老人工资求助无门,望帮助
就业作者:武汉通日期:2023-12-29点击:213

留言板:家里老人因生活困难无收入,58岁,女,农村户口,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天紫广场张花小吃店(张三花冒烤鸭)务工做餐馆帮厨。老人工作时间从早上9点到晚上11点,工作时长每日达13小时,工作三个月,承诺每月工资4300元。老板因经营不善10月份关闭餐馆,老人10月5日被解雇,拖欠一个半月工资五千余元。随后老板注销营业执照。为此,劳动局,派出所以老人超过年龄为由一概不受理,相互推诿,甚至向着拖欠工资方说话,助长老板气焰。老板承认事实,却故意不结算工资。法律援助门槛高,咨询律师三四千起步请不起,老人的血汗钱无处索要。望相关部门帮助,还老人辛苦血汗钱公道。
官方回复:尊敬的黄女士:您好!您向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经了解,您主要反映张花小吃店拖欠您家属劳务报酬的问题。经查,当事人曾某58岁,已超过女性法定退休年龄。7月份开始在该店工作,口头约定劳务报酬一个月4300元,该店已于10月份停止营业,停业时有4800元劳务报酬未支付。11月29日曾某的丈夫黄某与该店经营者朱某、合伙人周某以及武昌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一起在中南派出所协商,因为朱某与周某有经济纠纷,周某当场支付1400元,并表示剩余部分由朱某承担,朱某不同意,认为双方应各承担一半。剩余3200元劳务报酬未支付。12月18日曾某的丈夫黄某与该店经营者朱某以及武昌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一起再次在中南派出所协商,朱某承诺2024年1月31日前支付2500元。12月18日10时41分,武昌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通过电话02788936715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人社建字〔2019〕37号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曾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反映问题已超出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您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权。感谢您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继续履行职责,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祝您生活愉快。[经办单位: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官方回复:尊敬的黄女士:您好!您向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经了解,您主要反映张花小吃店拖欠您家属劳务报酬的问题。经查,当事人曾某58岁,已超过女性法定退休年龄。7月份开始在该店工作,口头约定劳务报酬一个月4300元,该店已于10月份停止营业,停业时有4800元劳务报酬未支付。11月29日曾某的丈夫黄某与该店经营者朱某、合伙人周某以及武昌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一起在中南派出所协商,因为朱某与周某有经济纠纷,周某当场支付1400元,并表示剩余部分由朱某承担,朱某不同意,认为双方应各承担一半。剩余3200元劳务报酬未支付。12月18日曾某的丈夫黄某与该店经营者朱某以及武昌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一起再次在中南派出所协商,朱某承诺2024年1月31日前支付2500元。12月18日10时41分,武昌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通过电话02788936715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人社建字〔2019〕37号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曾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反映问题已超出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您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权。感谢您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继续履行职责,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祝您生活愉快。[经办单位: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