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次投诉油噪侵扰!
便民作者:武汉通日期:2023-12-27点击:29

留言板:第一百四十五次投诉油噪侵扰!
去年首次有商户在楼栋的规划性质为住宅楼,无专用烟道且紧邻楼上的居住层的小区(蔡甸区蔡甸大街207号)七栋一楼从事重度餐饮经营,这种位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令禁止从事餐饮经营的。楼栋住户不堪油烟废气噪声侵扰投诉,请求制止侵扰,并对经营场所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平台推送至城管委受理,蔡甸城管督察接诉后的采用了“庸医剪箭”式的解决办法:在住户反对中强行从距每楼层住户四个窗口前仅1.5m、1.0m距离的前外立墙面安装一条粗烟囱至楼顶天排;无视经营场所涉嫌违法,亦不移交违法线索,而这正是油烟噪声污染的根本原因所在;
加装的烟囱除了影响了住户通风、采光,带来安全隐患外,效果仅是重污染区由低楼层转向高楼层,高楼层住户遭受的油噪污染更甚从前;
因污染问题未解决,去年至今在平台诉求百余次,蔡甸城管督察接诉后,从不屑到高楼层住户现场实地查验污噪是否仍客观存在,一概用先后几份漏洞百出的所谓检测报告去否认高楼层到现在仍实实存在的鼻子可以轻易闻到刺鼻、耳朵可以轻易听到轰鸣的油噪污染并在平台AI式的办结回复:经检测达标故油噪污染不存在,不到高楼层实地查验,不制止变本加厉的油噪污染,故第一百四十五次投诉:请立即制止油烟废气噪声侵扰,只想能正常开个窗而非被迫紧闭窗户油烟噪音还往屋里钻。
两项诉求始终无任何回应,请回应:【1】在生态立区,建宜居之区的蔡甸,蔡甸城管这样“祸祸”刚完成居住环境升级改造小区的行径与国家、省市区相关倡导及政策是背道而驰的;作为政府的执法部门,蔡甸城管督察去年既然能强行树立烟囱想必也是有法可依的,请公开烟囱加装的政策法律依据、设计规范与标准,认定这条加装烟囱的属性;
【2】投诉伊始,一直要求审查商户经营场所合法合规性,因为这是油噪污染的根源。蔡甸城管督察从一开始就无视这种经营场所违法,滥权强行加装烟囱为明显违法的经营场地背书,经多次投诉,在3月10日的AI式回复中又开始故意混淆两个性质的法律问题,用商户登记设立来佐证商户经营场场所违法是合法的,在同日的回复中又称“2023年3月3日蔡甸区城市管理执法督察大队以在禁止区域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餐饮项目为由对`蔡甸区**小吃店`店主***开具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函”,看来蔡甸城管已认定经营场所违法且是有执法权,既有始执法权,何时依法处置?
官方回复:尊敬的钱先生:您好!您向武汉城市留言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第一次办理情况:经核实,您反映的蔡甸大街 207 号7栋楼下餐饮店系蔡甸区文倡小吃店“这一碗.火爆小碗菜”,该店铺安装了油烟净化器,且物业督促其安装了油烟管道,设置烟道至楼顶,采取天排的方式。执法人员安排具备油烟噪声检测资质的湖北虹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23日下午、2023年1月6号下午4点、2023年6月12号中餐时间段与晚餐时间段三次,对该商铺进行了油烟与噪音检测。油烟、噪音检测报告结果均符合《符合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要求。2023年2月17日,区城管执法局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函,请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该商铺营业执照是否符合审批要求进行鉴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4日回复,“蔡甸区文倡小吃店”发放的证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您反应的当事人安装烟道问题,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标准》对油烟管道设置进行了要求,并注明该标准由环境保护部门解释。第二次办理情况:该店铺安装了油烟净化器,且物业督促其安装了油烟管道,设置烟道至楼顶,采取天排的方式。执法人员安排具备油烟噪声检测资质的湖北虹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23日下午、2023年1月6号下午4点、2023年6月12号中餐时间段与晚餐时间段三次,12月8日再次对该商铺进行了油烟与噪音检测。油烟、噪音检测报告结果均符合《符合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要求。检测公司具有环保资质,具备法律效力,如果您质疑可自行举证。2023年2月17日,区城管执法局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函,请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该商铺营业执照是否符合审批要求进行鉴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4日回复,“蔡甸区文倡小吃店”发放的证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您反应的当事人安装烟道问题,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对油烟管道设置进行了要求,并注明该标准由环境保护部门解释。2023年12月22日08:02:21、08:51:42、09:26:25,蔡甸区城管执法督查大队工作人员用电话18502702616三次向您反馈办理情况,电话均未接听,无法向您告知办理结果。感谢您的信任与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支持和监督我们的工作!
去年首次有商户在楼栋的规划性质为住宅楼,无专用烟道且紧邻楼上的居住层的小区(蔡甸区蔡甸大街207号)七栋一楼从事重度餐饮经营,这种位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令禁止从事餐饮经营的。楼栋住户不堪油烟废气噪声侵扰投诉,请求制止侵扰,并对经营场所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平台推送至城管委受理,蔡甸城管督察接诉后的采用了“庸医剪箭”式的解决办法:在住户反对中强行从距每楼层住户四个窗口前仅1.5m、1.0m距离的前外立墙面安装一条粗烟囱至楼顶天排;无视经营场所涉嫌违法,亦不移交违法线索,而这正是油烟噪声污染的根本原因所在;
加装的烟囱除了影响了住户通风、采光,带来安全隐患外,效果仅是重污染区由低楼层转向高楼层,高楼层住户遭受的油噪污染更甚从前;
因污染问题未解决,去年至今在平台诉求百余次,蔡甸城管督察接诉后,从不屑到高楼层住户现场实地查验污噪是否仍客观存在,一概用先后几份漏洞百出的所谓检测报告去否认高楼层到现在仍实实存在的鼻子可以轻易闻到刺鼻、耳朵可以轻易听到轰鸣的油噪污染并在平台AI式的办结回复:经检测达标故油噪污染不存在,不到高楼层实地查验,不制止变本加厉的油噪污染,故第一百四十五次投诉:请立即制止油烟废气噪声侵扰,只想能正常开个窗而非被迫紧闭窗户油烟噪音还往屋里钻。
两项诉求始终无任何回应,请回应:【1】在生态立区,建宜居之区的蔡甸,蔡甸城管这样“祸祸”刚完成居住环境升级改造小区的行径与国家、省市区相关倡导及政策是背道而驰的;作为政府的执法部门,蔡甸城管督察去年既然能强行树立烟囱想必也是有法可依的,请公开烟囱加装的政策法律依据、设计规范与标准,认定这条加装烟囱的属性;
【2】投诉伊始,一直要求审查商户经营场所合法合规性,因为这是油噪污染的根源。蔡甸城管督察从一开始就无视这种经营场所违法,滥权强行加装烟囱为明显违法的经营场地背书,经多次投诉,在3月10日的AI式回复中又开始故意混淆两个性质的法律问题,用商户登记设立来佐证商户经营场场所违法是合法的,在同日的回复中又称“2023年3月3日蔡甸区城市管理执法督察大队以在禁止区域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餐饮项目为由对`蔡甸区**小吃店`店主***开具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函”,看来蔡甸城管已认定经营场所违法且是有执法权,既有始执法权,何时依法处置?
官方回复:尊敬的钱先生:您好!您向武汉城市留言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第一次办理情况:经核实,您反映的蔡甸大街 207 号7栋楼下餐饮店系蔡甸区文倡小吃店“这一碗.火爆小碗菜”,该店铺安装了油烟净化器,且物业督促其安装了油烟管道,设置烟道至楼顶,采取天排的方式。执法人员安排具备油烟噪声检测资质的湖北虹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23日下午、2023年1月6号下午4点、2023年6月12号中餐时间段与晚餐时间段三次,对该商铺进行了油烟与噪音检测。油烟、噪音检测报告结果均符合《符合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要求。2023年2月17日,区城管执法局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函,请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该商铺营业执照是否符合审批要求进行鉴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4日回复,“蔡甸区文倡小吃店”发放的证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您反应的当事人安装烟道问题,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标准》对油烟管道设置进行了要求,并注明该标准由环境保护部门解释。第二次办理情况:该店铺安装了油烟净化器,且物业督促其安装了油烟管道,设置烟道至楼顶,采取天排的方式。执法人员安排具备油烟噪声检测资质的湖北虹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23日下午、2023年1月6号下午4点、2023年6月12号中餐时间段与晚餐时间段三次,12月8日再次对该商铺进行了油烟与噪音检测。油烟、噪音检测报告结果均符合《符合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要求。检测公司具有环保资质,具备法律效力,如果您质疑可自行举证。2023年2月17日,区城管执法局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函,请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该商铺营业执照是否符合审批要求进行鉴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4日回复,“蔡甸区文倡小吃店”发放的证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您反应的当事人安装烟道问题,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对油烟管道设置进行了要求,并注明该标准由环境保护部门解释。2023年12月22日08:02:21、08:51:42、09:26:25,蔡甸区城管执法督查大队工作人员用电话18502702616三次向您反馈办理情况,电话均未接听,无法向您告知办理结果。感谢您的信任与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支持和监督我们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