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福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诱导消费!涉嫌偷税漏税!霸王条款!
硚口区作者:武汉通日期:2023-12-21点击:47

武汉留言板:11月25日晚,在周六福南国西汇店购买一口价12712元足金手镯、2048元足金烤漆挂坠、足金挂坠。共计14760元。付款后只给质保单。诉求:退货退钱或按付款原价置换克重黄金。1、诱导消费。进店后妈妈被店员反复推销一口价手镯,期间询问克重,店员逃避回答。反复运用营销话术,夸大工艺价值,诱导选购一口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2、侵犯消费者知情权。11月25日购买前,店员未告知黄金饰品的克重、计量,检测合格证书,逃避消费者疑问。购买后未给标签。11月26日-12月10日期间询问,一口咬定不知道。但我发现该店一口价饰品有3联标签,包含检测证书和克重等信息。店长改口说:一口价的本来就不用告知克重。至今标签未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未明码标价。违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3、涉嫌偷税漏税。店员表示:很少有顾客要开发票,要了才开发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法定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12月6日在我的要求下开了电子发票,却更换购买黄金的名称、计件。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开具发票。 4、霸王条款。该店称一口价黄金只能换一口价黄金,后来说一口价要交35%的折旧费才能换成克重。该规定属于霸王条款。经营者单方面制定限制消费者权益、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点也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官方回复:尊敬的李女士:您好!您向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我所工作人员与商家协调,其向我所提供了情况说明,称在您购买前已明确告知您标价商品和克重商品的区别,且得到您的确认签字,故不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您提供的现有材料,我所无法判定其存在违法行为,此次针对您同一诉求投诉,被投诉方明确拒绝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现场调解工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第(三)项规定,我所终止调解。后续您可以通过其他图经过如司法诉讼形式维权。12月19日我所通过电话15387125135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经办单位:硚口区市场监管局宗关所】
官方回复:尊敬的李女士:您好!您向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我所工作人员与商家协调,其向我所提供了情况说明,称在您购买前已明确告知您标价商品和克重商品的区别,且得到您的确认签字,故不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您提供的现有材料,我所无法判定其存在违法行为,此次针对您同一诉求投诉,被投诉方明确拒绝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现场调解工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第(三)项规定,我所终止调解。后续您可以通过其他图经过如司法诉讼形式维权。12月19日我所通过电话15387125135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经办单位:硚口区市场监管局宗关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