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对《武汉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七条进行解释

便民作者:武汉通日期:2023-12-19点击:75
留言板:尊级的有关部门:
学生宿舍楼的楼道、楼梯间、配电房,以及供楼内学生使用的公共洗衣房、开水房,是否属于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
宿舍管理人员以《武汉市控制吸烟条例》未明确规定“具体的禁烟场所”为由,对在上述场所吸烟者不加以劝阻,也拒绝在上述场所张贴禁烟标识。
特此诚询,《条例》第七条“本市室内公共场所及工作场所(含电梯轿厢)、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中的“室内公共场所”是否包含上述场所?
请给予明确的答复,非常感谢您的工作!
官方回复:尊敬的张先生,您好!您向武汉城市留言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我委工作人员于12月18日15点40分电话联系您,已向您解释《武汉市控制吸烟条例》是(2019年7月30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条例表示“第二章 控制吸烟场所 第七条 本市室内公共场所及工作场所(含电梯轿厢)、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八条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一)以未成年人或者孕妇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教育、医疗等场所的室外区域;(二)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露天观众坐席和露天比赛、健身、演出区域;(三)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室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室外区域。“ 第二十六条 下列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行业或者本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学校、托幼机构及其监督管理的教育培训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您已知晓,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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