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广场违规出租地下车库
江汉区作者:武汉通日期:2023-12-13点击:38

武汉留言板:江汉区航空路新界广场,在不告知业委会和物业的情况下,违规出租整层地下车库,并在红线图内开门,以利于租车位的人员进入小区地下车库。造成小区业主的安全缺失和极大地增加了业主的行车危害。望有关部门关注、解决。
官方回复:尊敬的女士:您好!您向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您反映汉口新界广场车位只卖不租、价格不合理的问题。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与您进行了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二百七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另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地下由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已联系告知您相关情况。12月12日10:01分,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通过电话85873818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感谢您的信任与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支持和监督我们的工作。(经办单位: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
官方回复:尊敬的女士:您好!您向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您反映汉口新界广场车位只卖不租、价格不合理的问题。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与您进行了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二百七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另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地下由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已联系告知您相关情况。12月12日10:01分,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通过电话85873818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感谢您的信任与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支持和监督我们的工作。(经办单位: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