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认为劳动仲裁裁决书有歧义

就业作者:武汉通日期:2023-12-6点击:150
留言板:在申请仲裁之前与公司签署了一份拖欠工资支付协议,款项分5个时间段支付(2023年10月1日支付5万,2023年12月1日支付10万,2024年1月15日支付3万,2024年5月1日支付11万多,2024年6月1日支付4万),由于2023年10月1日公司没有按时间约定支付款项,于是2023年10月1日发起仲裁,请求仲裁一次性支付5个时间段款项33万多,2023年11月2日仲裁开庭,11月24日拿到仲裁结果,仲裁结果拒绝了我申请的一次性付清请求,我觉得拒绝了也可以接受,但是裁决只裁决支付开庭审理时间之前的5万(11月2日开庭,即支付10月1日款项5万),但是仲裁结果并未载明后续款项应如何支付?(是按照原来与公司签署的支付协议时间段支付?还是需要再次仲裁支付?)如果再次仲裁支付岂不又得花很长时间,这样做岂不让我再花4个时间段去仲裁?为什么不在裁决结果里直接写明“后续款项应该按照双方当时约定的时间进行支付”?也不必麻烦再次申请仲裁,还是说到时候直接拿着此次裁决书去法院强制执行剩余时间段应付的款项就可以?裁决书这样写是否合理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向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我局工作人员已向您对仲裁裁决内容进行了解释,对法律法规进行了宣传,您已知晓。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