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意!物业费的标准洋房2.7,高层2.4

房产作者:武汉通日期:2023-12-2点击:65
留言板:不满意!物业费的标准洋房2.7,高层2.4,都是由物业公司单方确定的,没有经过我们业主同意,将高额的物业费强加在我们业主的头上,加重了我们业主的经济负担,必须降到汉南地区小区的物业费平均水平,开发商在选聘物业公司的时候搞的私相授受,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我们业主不承认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向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经了解,您系反映经开(汉南)区恒大·时代新城小区物业服务费价格相关情况。关于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应当按照国家、省及本市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经经开(汉南)物业所核实,该小区建设单位于2019年6月通过前期物业招投标选聘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中对物业服务费有明确约定,您购房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关于物业服务费定价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8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工作人员于2023年11月16日与您电话联系,告知您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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