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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作者:武汉通日期:2023-11-10点击:131

留言板:我于2008年下班途中骑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右腿骨折,法医鉴定伤残等级为10级,已经办理残疾人证四级,现在单位效益不好拖欠员工的工资4个月了,请问一下,我想辞职不知道单位应该给我哪些赔偿?听说在单位工作期间造成伤害(我已经认定为工伤了)辞职单位应该赔偿伤残津贴?单位还安排我们能休(90元/天)请问一下能休合法吗?
官方回复:尊敬的郑先生:您好!接平台督办件后,我单位工作人员于2023年10月26日9时39分通过电话85310698向您核实情况,您接听了电话。经了解,您于2008年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已认定为工伤,被鉴定为伤残九级,主要咨询辞职后单位应支付的工伤待遇事宜。关于您反映的辞职后单位应支付的工伤待遇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您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您工伤发生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关于您反映的伤残津贴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以及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由于您经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不符合伤残津贴享受条件。关于您反映的轮休工资问题,职工工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规定,此类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问题不属于我单位职责范围,如有相关问题建议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2023年10月26日9时39分,我单位工作人员通过电话85310698向您解释了工伤待遇相关政策。您参保所属辖区为东湖高新开发区,请您前往东湖高新开发区工伤经办机构具体咨询和办理相关业务。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我们将继续履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如需进一步咨询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事宜,请致电市工伤保险中心办公电话85317300。祝您生活愉快。【经办单位:武汉市工伤保险中心】
官方回复:尊敬的郑先生:您好!接平台督办件后,我单位工作人员于2023年10月26日9时39分通过电话85310698向您核实情况,您接听了电话。经了解,您于2008年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已认定为工伤,被鉴定为伤残九级,主要咨询辞职后单位应支付的工伤待遇事宜。关于您反映的辞职后单位应支付的工伤待遇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您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您工伤发生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关于您反映的伤残津贴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以及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由于您经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不符合伤残津贴享受条件。关于您反映的轮休工资问题,职工工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规定,此类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问题不属于我单位职责范围,如有相关问题建议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2023年10月26日9时39分,我单位工作人员通过电话85310698向您解释了工伤待遇相关政策。您参保所属辖区为东湖高新开发区,请您前往东湖高新开发区工伤经办机构具体咨询和办理相关业务。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我们将继续履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如需进一步咨询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事宜,请致电市工伤保险中心办公电话85317300。祝您生活愉快。【经办单位:武汉市工伤保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