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实事---加强对物业服务单位监督管理
房产作者:武汉通日期:2023-11-10点击:77

留言板: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房地产快速发展的十年,伴随着的是物业服务乱象严重,进入物业管理的门槛太低。现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就本人知晓的几家物业公司而言,武汉城市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报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绝大对数(高比例)相当不满意: 一是物业服务质量太低。2010年左右入住的商品房,单价1.2-1.5。2015年价格翻倍在2.0-2.5。近几年新房价格在3左右,有的更高达5-6。80-90%的业主反应物业服务质量低,价格与所提供的服务不相等。虽然武汉市有出台相关物业管理条例,如何执行、如何监督、惩处措施缺失。有的多次进入武汉市物业服务排行榜黑帮,这类企业应该取消物业服务资格。 二是缺乏透明度。本人所熟悉的江岸区三个小区基本没有看到过费用公示,即使偶有公示,列明的费用没有标准,成本占用过大。 三是管理混乱。物业人员素质偏低,普遍缺乏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没有正确对待岗位的态度和岗位的定位,越俎代庖,有的甚至把个人当做决策者而不是执行者、服务人员。 物业服务是商品,是顾客的购买服务,如果没有达到“物有所值”,那就是垄断,应该有政府无形的手来调控。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您向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业主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营所得收益由物业服务主体代为收取、保管,待业主大会成立后交付业主大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物业服务费收入与使用支出情况,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支出情况,应当每半年公示一次,并适时审计,接 受业主监督。”依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应将相关收费情况定期进行公示。如业主对公示账目有异议,可向物业公司进行咨询也可召开业主大会聘请审计公司对账目进行审计工作。《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业主购房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公司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约方,应严格按照约定为小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如业主认为其未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可依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您向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业主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营所得收益由物业服务主体代为收取、保管,待业主大会成立后交付业主大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物业服务费收入与使用支出情况,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支出情况,应当每半年公示一次,并适时审计,接 受业主监督。”依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应将相关收费情况定期进行公示。如业主对公示账目有异议,可向物业公司进行咨询也可召开业主大会聘请审计公司对账目进行审计工作。《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业主购房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公司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约方,应严格按照约定为小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如业主认为其未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可依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