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交警违停短信即返回挪车走请免于罚款
交通作者:武汉通日期:2023-10-13点击:30

留言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信访办(市局信访部门):
我在8月29日18时许收到交警提示:“您的小型汽车鄂A3F5T6于2023年8月29日18时4分在夹河路红建路路口-洲头南路路口80米未按规定停放已被记录,请立即驶离,未及时驶离的,将依法予以处罚,谢谢配合!”,才准备回家的我即返回开走车,接到短信,我态度积极主动,立马返回,并将车开走了——有监控为证。请人民警察根据实情,免于罚款为感!
官方回复:尊敬的宗先生:您好,您向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问题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大队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经核实,江先生的车辆于2023年08月29日18时16分违规停放在夹河路红建路路口-洲头南路路口80米的非机动车道内被高空电子眼自动抓拍(电子眼抓拍无黄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六十三条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其违法停车事实清晰,我队依法记录。另外经调看电子眼截取的四张照片,图一时间为18时03分,图四时间为18:17,江先生车辆停放时间超14分钟,违法停车行为属实。如仍对违法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60日内到汉阳区司法局(芳草路1号)进行复议,或者到汉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10月10日11时13分,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大队与您联系,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感谢您对交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我们将继续履行职责,做好交通管理工作![经办单位: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大队]
我在8月29日18时许收到交警提示:“您的小型汽车鄂A3F5T6于2023年8月29日18时4分在夹河路红建路路口-洲头南路路口80米未按规定停放已被记录,请立即驶离,未及时驶离的,将依法予以处罚,谢谢配合!”,才准备回家的我即返回开走车,接到短信,我态度积极主动,立马返回,并将车开走了——有监控为证。请人民警察根据实情,免于罚款为感!
官方回复:尊敬的宗先生:您好,您向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问题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大队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经核实,江先生的车辆于2023年08月29日18时16分违规停放在夹河路红建路路口-洲头南路路口80米的非机动车道内被高空电子眼自动抓拍(电子眼抓拍无黄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六十三条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其违法停车事实清晰,我队依法记录。另外经调看电子眼截取的四张照片,图一时间为18时03分,图四时间为18:17,江先生车辆停放时间超14分钟,违法停车行为属实。如仍对违法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60日内到汉阳区司法局(芳草路1号)进行复议,或者到汉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10月10日11时13分,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大队与您联系,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感谢您对交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我们将继续履行职责,做好交通管理工作![经办单位: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