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积金使用优化建议
房产作者:武汉通日期:2023-9-12点击:65

留言板:尊敬的公积金管理处的领导好,目前全国各地有很多其他城市支持每个月公积金直接冲抵商贷部分的金额,例如在已经有房贷的情况下,每个月公积金缴纳5000元,公积金贷款部分月还款额为2000元,商贷月还款额为5000元,在当前武汉的公积金政策下,如果是第二次使用公积金,公积金每个月将会结余3000元且无法提取,只能在退休销户的情况下提前,还款人每个月只能单独额外拿出5000元作为商贷部分的月供,公积金多缴纳的3000元完全无法使用,极大的增加了居民的个人还贷压力,尤其是在当先整体经济不景气的大环境下,也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如果每个月结余的公积金可以直接冲抵商贷部分的还款额,将极大的降低居民的房贷压力,且针对当下的房地产市场,类似我这种改善型住房群体多数会遇到这种困境,这种制度同样也制约了大家去主动改善住房的需求。如果该政策可以实施,不仅可以改善民生,降低居民生活压力,也可以在侧面提升当下低迷的房地产市场。
官方回复:尊敬的王先生:您好,您通过平台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关于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诉求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经了解,您理过两笔公积金贷款,第一笔于2014年左右结清,第二笔组合贷款正在还款中,咨询能否提取公积金。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武公中规〔2023〕2号)规定,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可每36个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职工及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本金。其中,“首套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及配偶既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无住房消费类提取(含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和加装电梯提取)的,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因您曾使用其他房产办理过公积金贷款,故不符合首套房组合贷款还商贷提取条件。同时,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武公中规〔2023〕2)规定,职工及配偶购买第二套自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住房购房总价(注:购买存量住房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办理满6个月后,再提取公积金)。因您的二套房使用了组合贷款,故无法办理二套房提取。该情况下,您可办理委托扣划业务,选择按月或按次扣划,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9月5日,我中心工作人员通过电话12329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经办单位: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如果每个月结余的公积金可以直接冲抵商贷部分的还款额,将极大的降低居民的房贷压力,且针对当下的房地产市场,类似我这种改善型住房群体多数会遇到这种困境,这种制度同样也制约了大家去主动改善住房的需求。如果该政策可以实施,不仅可以改善民生,降低居民生活压力,也可以在侧面提升当下低迷的房地产市场。
官方回复:尊敬的王先生:您好,您通过平台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关于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诉求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经了解,您理过两笔公积金贷款,第一笔于2014年左右结清,第二笔组合贷款正在还款中,咨询能否提取公积金。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武公中规〔2023〕2号)规定,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可每36个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职工及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本金。其中,“首套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及配偶既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无住房消费类提取(含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和加装电梯提取)的,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因您曾使用其他房产办理过公积金贷款,故不符合首套房组合贷款还商贷提取条件。同时,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武公中规〔2023〕2)规定,职工及配偶购买第二套自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住房购房总价(注:购买存量住房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办理满6个月后,再提取公积金)。因您的二套房使用了组合贷款,故无法办理二套房提取。该情况下,您可办理委托扣划业务,选择按月或按次扣划,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9月5日,我中心工作人员通过电话12329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经办单位: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