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绝大部分公司没有落实延长产假和10天育儿假
就业作者:武汉通日期:2023-9-12点击:188

留言板:武汉绝大部分公司没有落实延长产假和10天育儿假,仅靠劳动监察没有公司愿意主动落实,缺乏政策宣传。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由省卫健部门牵头制定,按照“谁制定谁解释”的原则,相关政策宣传属卫健部门职责。据了解,自《条例》修订以来,省、市卫健部门通过发布《〈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解答》等方式宣传了延长产假、育儿假新政,需要进行督导。目前导致许多女职工未享受产假期间正常工资和10天育儿假。目前我也是其中一个受到劳动侵害得女职工。
官方回复:尊敬的鲁女士:您好!您向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您反映武汉久久游有限公司未发放员工生育津贴,并且不按照法律规定批员工的生育假。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我局工作人员首先向您告知了相关政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如公司未按照以上政策履行,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的规定,您可携带身份证及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有劳动维权的问题需咨询,请拨打办公电话87385979。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
官方回复:尊敬的鲁女士:您好!您向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您反映武汉久久游有限公司未发放员工生育津贴,并且不按照法律规定批员工的生育假。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我局工作人员首先向您告知了相关政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如公司未按照以上政策履行,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的规定,您可携带身份证及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有劳动维权的问题需咨询,请拨打办公电话87385979。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