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户内下水立管维护主体是谁
东湖高新区作者:武汉通日期:2023-8-27点击:77

武汉留言板:我家主卫吊顶上的下水立管存在渗水问题,我们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上明确“楼内下水立管”属于公共设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公共设施应由物业负责维护。但是,物业反馈的信息是,“楼内下水立管”不含住户室内下水立管。楼内下水立管是否包括住户室内下水立管,住户室内下水立管(承担楼上住户污水排放功能的总管)是否属于公共设施,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解答。
官方回复:尊敬的刘女士:您好,您向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以及《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管理、维护、维修,由业主负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第五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届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规定。该小区于2021年1月交付,我局物业科要求物业企业将房屋质量问题上报开发商,督促维保单位进行修理。同时要求物业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自身义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8月15日,我局物业科通过电话027-65563996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经办单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物业科]
地址:光谷未来城1-1-101
官方回复:尊敬的刘女士:您好,您向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以及《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管理、维护、维修,由业主负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第五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届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规定。该小区于2021年1月交付,我局物业科要求物业企业将房屋质量问题上报开发商,督促维保单位进行修理。同时要求物业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自身义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8月15日,我局物业科通过电话027-65563996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经办单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物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