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还要重复走形式
蔡甸区作者:武汉通日期:2023-8-4点击:63

武汉留言板:蔡甸房管局工作人员不作为,包庇管辖的房地产开发商还拿一些条条框框重复内容回复和敷衍塞责,看看这回复\uD83D\uDC47您好!您向市民热线反映准备在金地仟佰汇城项目购房,缴纳了2万元定金,现要求退还定金的情况。在了解你的诉求后,我局多次联系开发公司协调您的情况,开发公司书面回复我局,其表示您在缴纳定金时签订了认购协议,协议中对定金有明确约定,根据协议定金不予退还。因您与开发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现您单方面违反协议,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464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建议您可采取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现我局将上述处理情况短信告知您,感谢您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继续履行职责,做好协调工作,祝您生活愉快!【武汉市蔡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科】
官方回复:尊敬的黄女士:您好!您向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经了解,您主要反映准备在金地仟佰汇城项目购房,缴纳了2万元定金,现要求退还定金的情况。在了解您的诉求后,我局多次联系开发公司协调您的情况,开发公司书面回复我局,其表示您在缴纳定金时签订了认购协议,协议中对定金有明确约定,根据协议定金不予退还。因您与开发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现您要求单方面违反协议,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464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建议您可采取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8月2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18971185581发送短信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我局会持续关注此情况,感谢您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继续履行职责,做好协调工作,祝您生活愉快!(蔡甸区住建局市场科027-84943070)
官方回复:尊敬的黄女士:您好!您向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经了解,您主要反映准备在金地仟佰汇城项目购房,缴纳了2万元定金,现要求退还定金的情况。在了解您的诉求后,我局多次联系开发公司协调您的情况,开发公司书面回复我局,其表示您在缴纳定金时签订了认购协议,协议中对定金有明确约定,根据协议定金不予退还。因您与开发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现您要求单方面违反协议,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464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建议您可采取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8月2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18971185581发送短信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我局会持续关注此情况,感谢您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继续履行职责,做好协调工作,祝您生活愉快!(蔡甸区住建局市场科027-84943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