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三方联动服务机制,社区交叉任职政策的理解
房产作者:武汉通日期:2023-8-3点击:58

留言板:贵局制发的《关于推进“红色物业”拓面提质的实施意见》(武组通〔2019〕56号)中规定:推荐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居民党员等参选业委会委员;提倡通过法定程序,把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推选为本社区小区业委会主任。请问社区“两委”成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需要符合什么具体条件以及经过什么法定程序?请问有更具体的解释吗?
官方回复:尊敬的卢先生:您好!您向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综上,社区“两委”成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需符合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小区筹备组确定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资格条件,并按照《民法典》相关要求,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2023年7月25日,我局工作人员与您电话联系进行政策解释。
官方回复:尊敬的卢先生:您好!您向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综上,社区“两委”成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需符合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小区筹备组确定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资格条件,并按照《民法典》相关要求,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2023年7月25日,我局工作人员与您电话联系进行政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