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停贴条
交通作者:武汉通日期:2023-8-2点击:69

留言板:非主干道停车 短信通知我挪车 3分钟赶到现场 看到交警正在拍照贴条 跟他说我已经到了马上挪车 能不能撤销处罚 交警不理会走人 不撤销处罚 这种合理吗?
官方回复:尊敬的周先生:您好,您向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问题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大队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经核实,2023年07月27日08:18分您将鄂A0M**6小型机动车在沿河大道(崇仁路至武胜路),违法停车,被流动电子眼拍照取证,违法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相关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机动车道停放机动车。我队核实当天违停图片,外呼时间与贴单时间3分钟,沿河大道属于严管路段,违停便民措施三分钟。贴单时间规范、准确无误。车旁无人状态。我队告知您工作人员对该车辆贴单流程已完成,无法对该起违停贴单删除。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硚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月28日15时39分,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大队与您联系,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感谢您对交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我们将继续履行职责,做好交通管理工作![经办单位: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大队]
硚口区沿河大道崇仁路至武胜路
官方回复:尊敬的周先生:您好,您向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问题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大队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经核实,2023年07月27日08:18分您将鄂A0M**6小型机动车在沿河大道(崇仁路至武胜路),违法停车,被流动电子眼拍照取证,违法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相关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机动车道停放机动车。我队核实当天违停图片,外呼时间与贴单时间3分钟,沿河大道属于严管路段,违停便民措施三分钟。贴单时间规范、准确无误。车旁无人状态。我队告知您工作人员对该车辆贴单流程已完成,无法对该起违停贴单删除。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硚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月28日15时39分,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大队与您联系,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感谢您对交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我们将继续履行职责,做好交通管理工作![经办单位: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