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是指公民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后,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对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进行确认,并判决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公民长时间下落不明将会导致与其相关的很多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或无法了结的状态,尤其是其他人对该下落不明人享有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其他人对该下落不明人所负的债务也无法进行清偿。为了使这些法律关系能够确定或者了结,法律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以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其中,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的,应当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届满,如果仍然没有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音讯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并依法指定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作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如果确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下落的,人民法院应做出驳回申请的判决。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