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10年年底购进6楼,也就是顶楼,几年前发生屋顶漏水,找了当时的物业,以过了5年的维修期,一直托到物业离任也没有处理漏水的问题。第二任物业来后,同他地沟通过,(因为当年一直漏水我自己修理过一次。故这第二任物业没有我签名也没有同他地签合同)我要求他地维修漏水的问题,才交物业费,后来在物业的保证下,说只要交物业费就会维修漏水,但是交一年费用后,物业以找不到业主签名,要我自己去业主签名拿维修基金、、、、、这样又托了三年,任期满后,还不没修理漏水。现在换第三任物业,最初时同物业谈过,物业上去查,说要我出证明,证明那楼顶的漏水不是我引起,很无语,明摆着、、、、。后又换一个本小区物业还是小区业委呢,直接和我说那是楼顶是给我用的,所以要求我出一半的费用,房产证没有说明楼顶同是归我的。并且同小区的他们楼顶漏水都是物业出钱维修的。现在这第三任物业费我是拒交的,都没有尽到物业的责任,我凭什么交费?还有物业进入也没有过半数小区业主签名,或是有签合同的。这合法嘛?还说要告我还要把我打入黑名单,出不了门--坐不了高铁等。还有出入也麻烦。
律师回复:不能协商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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