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

武汉通2023-07-08  48

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

(1)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3)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4)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住所以其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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