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考点1 辩论原则
1.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和依据;
2.法院应将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
3.法院只能就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
4.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实体方面的,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贯穿审判程序的始终。
注意:在非诉程序中,辩论原则是不适用的。或者由于没有对立的对方当事人,或者因为非诉程序本身决定了无需适用辩论,比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等。
考点2 处分原则
1.不告不理,一告即理,诉讼程序的启动由当事人决定(法院为开发案源,上门服务);
2.当事人决定审理对象的内容和范围,当事人可以决定诉讼请求的变更;
3.诉讼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终结。
4. 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法院可以进行必要的监督。
注意:(1)第三人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有处分权,只不过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某些权利是受到限制的;(2)处分权包括对程序权利的处分,而且对实体权利的处分通常通过处分程序权利来实现。
考点3 合议制度
1.独任制
(1)适用案件:①简易程序:②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
(2)组织形式:审判员一人;
(3)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2.合议制
(1)第一审合议庭:①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②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③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61条
(2)第二审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3)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
(4)审判长:①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②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
(5)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考点4 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所谓向群众公开,是指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主要是庭审过程和宣判过程);所谓向社会公开,是指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作采访,允许其对案件审理过程作报道,将案件向社会披露。
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开审判也有例外。下列案件法定不公开审判: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包括党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和军队的秘密;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下列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一是离婚案件;二是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所谓商业秘密,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主要包括生产工艺、产品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一律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