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无罪过事件
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满足违法性),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这个法条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吧?不能预见也就是没有辨析可能性;不能抗拒也就是没有控制可能性,因此不是犯罪。
我们在学术上称为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比如高速隧道中开车,突然冲出一个人往车上撞..这尼玛谁想得到,司机虽然是交通肇事的行为,但是如果让司机承担交通肇事或者故意杀人的责任,岂不是比窦娥还冤?因此意外事件是不能归责的,至于什么叫意外事件,用常识,想不到的,没法预见的。现实中是否能够预见确实很难证明,但是!司考不会考太难,你让出题老师通过100个字怎么给你描绘他能否预见?不就直接告诉你一般人根本不可能预见...最多最难这样描述,就是一个人已经有20多年的某项从业历史。就给你这么一个描述,你要从中读到的是,说明这个人对于相关的常人无法预见的一些问题他是可以或者可能预见的,仅此而已。比如有一年就考过,一个人和一个铁路管理员聊天,这个时候火车来了,管理员忘了扳动闸道,结果火车翻了,这个说明什么?铁路管理员,他是这个职业的人,他应该要预料到吧?而另外一个聊天者他根本不懂,所以无罪。我们做司考就是要通过做真题找出出题者用什么样的方式告诉我们条件,禁忌想太多。
至于不可抗力,也是一样,不可抗力就是没有能力避免,用常识,什么可避免什么不可避免,考试不会超过你的常识的,只要做到合情合理,让受害者无话可说,就可以了。
以上就是所有的责任阻却事由,核心就围绕着是否具有辨析能力和控制能力。因为不具备这两个能力即使惩罚也没有意义,达不到刑罚的目的,而且违背人性,违背公理,难以换取公民的支持。